雞爪商標的“李逵李鬼之爭”
分類:新聞中心 發布日期:2016-08-02 瀏覽次數:0 [返回]泉州洪瀨雞爪馳名海內外,尤其是現在夏天就要到了,啤酒配雞爪更是堪稱中國版的“啤酒配炸雞”。但是和中國許多名小吃一樣,哪一家才是正宗,卻一直是個擾人的問題。近期,泉州兩大鹵制品企業就因為一個雞爪商標的細微不同,對簿公堂。
情景再現 一樣的雞爪不一樣的商標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27日訊聽聞泉州是東亞文化之都,湖南小伙子林明覺得特別來勁。瞅著一個小假期,便來泉州旅游。一路看過開元寺、清凈寺、清源山……風光美不勝收。
但作為吃貨,林明此行還有另一個目的,就是吃正宗的洪瀨雞爪。在來之前,他就已經通過網絡得知A公司的雞爪好。該公司始創于1982年,在泉州有較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
看著A公司的各種廣告語,林明口水都要流下來了。趁著空閑,林明便想上街買雞爪,剛走出旅社就發現一家“洪瀨雞爪”店。“今晚買兩斤好好啃。”林明帶著兩聽啤酒和兩斤雞爪就回旅社吃起來,邊吃邊用手機和朋友分享。
無意間,林明看到之前瀏覽的網頁,發現手中的雞爪和A公司的似乎不一樣。同樣是洪瀨雞爪,商標怎么不一樣?
難道買到冒牌貨了?林明原本興奮的情緒瞬間跌落谷底。
法院審理 商標不能“搭便車”
林明的遭遇并非個例,尤其是不明究竟的外地人。
由于A公司做的雞爪普遍被認為是正宗的,同時該公司也在電視、報刊、報紙等媒體上做大量廣告宣傳,所以很多人愛買A公司的雞爪,其商標也逐漸深入人心。
不可否認,其他公司也有做得好吃的。但是,對于“洪瀨雞爪”這個金字招牌而言,不管企業大小,誰都想分一杯羹。手藝無法復制,有些企業就將歪腦筋動在“山寨”商標上。
去年2月9日,A公司將B公司告上法庭。經審查得知,2010年6月4日,被告李某申請注冊涉案圖形商標,B公司在經營場所、產品包裝、宣傳資料及招商加盟過程中多處使用涉案標識。
法院認為,B公司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由于A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在公眾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被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標識的行為足以誤導公眾,進而對注冊商標的識別功能產生不利的影響,故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損失30萬元。
法官評析:
A公司與B公司同在南安市洪瀨鎮,均為生產經營鹵制品的企業,產品所承載及體現的深厚地域特征和傳統的非物質文化應當得到鼓勵和發揚光大。但兩家公司的注冊商標非常接近,從而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這也就提醒了我們判斷商標侵權不僅需考慮商標知名度、顯著性以及是否近似,還應考慮被告是否有攀附原告商標的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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